出口货物申报

  申报前的准备工作
  报关地点
  申报时间与期限
  报关时应交验的单证
  报关单颜色
  报关单种类
  海关对报关单填写的一般要求

◆ 申报前的准备工作

  (1) 进口需接到进口提货通知,出口需备齐出口货物。

  (2) 委托报关者需办理报关委托,代理报关者需接受报关委托。

  (3) 准备报关单证,包括基本单证、特殊单证、预备单证。基本单证是指与进出口货物直接相关的商业和货运单证,主要包括发票、装箱单、提(装)货凭证(或运单、包裹单)、出口收汇核销单、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特殊单证是指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实行特殊管制的证件,主要包括配额许可证管理证件和其他各类特殊管理证件;预备单证指供海关认为必要时查阅或收取的单证,包括贸易合同、货物原产地证明、委托单位的工商执照证书、委托单位的账册资料及其他有关单证。

  (4) 填制报关单及其他报关单证。

  (5) 报关单预录入(指在实行报关自动化系统处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海关,报关单位或报关人将报关单上申报的数据、内容录入电子计算机,并将数据、内容传送到海关报关自动化系统的工作)。

  以上工作办妥,便可向海关递交报关单证,开始报关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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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关地点

  根据现行海关法规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地点,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 进出境地原则
  在一般正常情况下,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进境地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进口海关手续;出口货物应当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出境地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出口海关手续。

  2. 转关运输原则
  由于进出口货物的批量、性质、内在包装或其他一些原因,经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也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出口货物也可以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进出口海关手续。这些货物的转关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必要时,海关可以派员押运。

  3. 指定地点原则
  经电缆、管道或其他特殊方式输送进出境的货物,经营单位应当按海关的要求定期向指定的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进出口海关手续。这些以特殊方式输送进出境的货物,输送路线长,往往需要跨越几个海关甚至几个省份;输送方式特殊,一般不会流失;有固定的计量工具,如电表、油表等。因此,上一级海关的综合管理部门协商指定其中一个海关管理,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可直接与这一海关联系报关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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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时间与期限

  报关期限是指货物运到口岸后,法律规定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的时间限制。

  1. 进口货物的申报时间与期限

  根据《海关法》第18条、第21条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超过14天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5‰。进口货物滞报金期限的起算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邮运的滞报金起收日期为收件人接到邮局通知之日起第15日。转关运输滞报金起收日期有两个:一是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二是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15日。两个条件只要达到一个,即征收滞报金。如果两个条件均达到则要征收两次滞报金。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还没有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如果属于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费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领,上缴国库。

  规定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和征收滞报金是为了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促使进口货物人或其代理人及时报关,从而加速口岸货运,减少积压,使货物早日投人生产和使用。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能尽快收到货物,并且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办理报关手续,应该要求国外厂商及时把货运单据寄来,在货物及有关单证上正确标明货物的全部标记唛码,包括合约的号码、详细年份、字头、编号及代号,以及收货人的名称、地址。

  2. 出口货物的申报时间与期限

  根据《海关法》同条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外,应当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至于装货24小时以前到什么程度,是3天、5天,还是1个月,可由报关人视口岸的仓储能力自定,海关一般不予过问。

  规定出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主要是为了留给海关一定的时间,办理正常的查验和征税等手续,以维护口岸的正常货运秩序。除了需紧急发运的鲜活、维修和赶船期货物等特殊情况之外,在装货的24小时以内申报的货物一般暂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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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关时应交验的单证

  1.进口货物报关时需提供的单证

  进口货物报关时需提供的单证包括以下几种。

  (1) 由报关员自行填写或由自动化报关预录入人员录入后打印的报关单;

  (2) 进口货物属于国家限制或控制进口的,应交验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口货物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

  (3) 进口货物的发票、装箱单(装箱清单);

  (4) 进口货物的提货单(或运单);

  (5) 减税、免税或免验的证明文件;

  (6) 对应实施商品检验、文物鉴定、动植物检疫、食品卫生检验或其他受管制的进口货物还应交验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

  (7)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调阅贸易合同、原产地证明和其他有关单证、账册等;

  (8) 其他有关文件。

  2. 出口货物报关时需提供的单证

  出口货物报关时需提供的单证包括以下几种。

  (1) 由报关员自行填写或由自动化报关预录入人员录入打印的报关单一式多份,其所需份数根据各部门需要而定,出口退税时加填一份黄色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

  (2) 出口货物属于国家限制出口或配额出口的应提供许可证件或其他证明文件;

  (3) 货物的发票、装箱清单、合同等;

  (4) 商检证明等;

  (5) 对方要求的产地证明;

  (6) 出口收汇核销单(指创汇企业);

  (7) 其他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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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关单颜色

  1.进料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时,填写粉红色的报关单。

  2.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出口货物报关时,填写浅绿色的隘单。

  3.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报关时,填写浅蓝色的报关单。

  4.需国内退税的出口货物,另增填浅黄色报关单一份。

  5.一般贸易和其余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报关时,均填写白色的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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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关单种类

  报关单一般采用“出口报关单”,目前由于我国通关制度的改革和无纸贸易方式的出现,海关同时采用了几种报关凭单。

  (1)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请单位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做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

  (2)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人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3)EDI报关单。指申报单位采用EDI重方式向海关申报的电子报文形式的报关单及事后打印、补交备核的书面报关单

  (4)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核实货物实际出境后按报关单格式提供的证明,用做企业向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办结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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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对报关单填写的一般要求

   出境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必须填写并向海关递交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人在填制报关单内各项目时,要做到准确、齐全、字迹清楚。

  (1)报关单的填写必须真实,要做到两个相符:一是单证相符,即报关单与合同、批文、发票、装箱单等相符;二是单货相符,即报关单中所报内容与实际出口货物情况相符,特别是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等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差错,更不能伪报、瞒报及虚报。

  (2)不同合同、不同运输工具名称、不同征免税性质、不同许可证号的货物,不能填在同一份报关单上。同一批货物中有不同贸易方式的货物,也须用不同颜色的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3)一张报关单上如有多种不同商品,应分别填报清楚,在一张报关单上一般最多不能超过五项海关统计商品编号的货物。

  (4)报关单中填报的项目要准确、齐全。报关单所列各栏要逐项详细填写,内容无误:要求尽可能打字填报;填报项目若有更改,必须在更改项目上加盖校对章。

  (5)为实行报关自动化的需要,申报单位除填写报关单上的有关项目外,还应填上有关项目的代码。

  (6)电脑预录入的报关单,其内容必须与原始报关单完全一致。报关员在对打印报关单签字盖章前,应认真核对,防止录错,一旦发现有异,应及时提请录人人员重新录入。

  (7)向海关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事后由于各种原因,出现原来填报的内容与实际出口货物不相一致,需立即向海关办理更正,手续,填写报关单更正单。

  (8)对于海关接受申报并放行后的出口货物,由于运输工具配载等原因,全部货物或部分货物未能装载上原申报的运输工具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向海关递交“出口货物报关单更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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